浠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行为,整合优化信息资源,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招投标、土地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交易项目所涉及的各类交易信息的发布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发布是指在有权职能部门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发布应当依法接受县招
投标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公告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应当在国土部门指定的场所、媒介上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国资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五条 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内容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名称、质量要求、概(预)算造价、实施地点、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公告应当载明出让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情况、交易方式、资格要求及取得的办法、获取资料的方式、地点和时间、交易地点和时间、保证金交付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三)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应当载明标的情况、交易方式、报名地点和时间、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公告应当载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要求和交货日期、报名地点和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获取采购申请文件的方法、送达采购文件截止日期、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联系方式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交易结果公告应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布。
第七条 拟发布的交易信息须加盖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公章,在发布日至少1个工作日前报行业管理部门和县招投标办备案。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按下列要求发布:
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1000—2000万元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同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和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2000万元以上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政府门户网和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同时,同步在省综合招投标网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信息同步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县政府采购网发布,200—500万元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同时,同步在县政府门户网和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500万元以上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政府采购网、县政府门户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同时,同步在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产权交易活动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政府门户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黄冈日报》等媒体发布外,还应在县电视台、公交车、出租车、县文化广场户外LED显示屏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交易信息发布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县政府门户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黄冈日报》、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发布外,还应在县电视台、公交车、出租车、县文化广场户外LED显示屏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需要交纳费用的,其费用由招标人、采购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方、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方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条 信息内容和发布时间有变动的,须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报县招投标办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由招标人、出让人、采购人或中介机构在已发布媒体上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 在所有发布媒体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有权纠正、补充或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